Article 14
In force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压占供热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供热管线,采砂、掘土、打桩或爆破作业;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供热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悬挂物体;
(五)擅自接驳供热管线;
(六)其他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