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以电捕、药捕等方式非法捕杀野生蚯蚓,破坏生态环境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声诱、模拟营造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等方式擅自将爪哇金丝燕等陆生野生动物招引到指定地点,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