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