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