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笼、猎夹、地弓、弹弓、弓箭、捕鸟网、捕鸟架、排铳、火铳、射钉枪、气枪、地枪等各类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坑、水淹、声诱、捣毁(掏)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公布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