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尚未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机构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租赁等方式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