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库鲁斯台草原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掩埋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固体废弃物;(二)倾倒、掩埋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液;(三)在水体清洗沾染过油类或者有毒物质的车船、容器;(四)倾倒、掩埋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污染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