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在库鲁斯台草原实施下列行为:

(一)倾倒、掩埋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固体废弃物;

(二)倾倒、掩埋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液;

(三)在水体清洗沾染过油类或者有毒物质的车船、容器;

(四)倾倒、掩埋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其他污染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