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和落实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和社区照护服务扶持保障政策,支持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基本信息统计制度,开展失能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居家照护情况统计,系统分析统计结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