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或者支持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