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工作:
(一)民政部门主管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失能老年人相关医疗保险政策,落实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四)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科学技术、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