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整合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各类资源,优化照护服务资源配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