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时候,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口头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