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履职情况等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未列入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