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各类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