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