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一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渝金融法院,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