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有效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