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有权向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了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电力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由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