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供电企业在日常抄表、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用电信息或者电力设施运行异常,经判断可能因电力用户用电设施设备或者用电行为引起的,可以对电力用户下列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并网电源和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状况;

(三)电能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四)其他需要依法检查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供电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电力用户,电力用户应当及时整改;电力用户拒不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电力用户拒不整改对电网运行安全构成现实危险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检查人员不得操作电力用户用电设施,因操作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