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第四十二条有效电力用户因破产、注销等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拆表销户和电费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终止供电用电关系。涉及生活用电的,应当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因破产、注销等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同步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办理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