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