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沙棘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因沙棘林保护需要,给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