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古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