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积极培育地方特色文明品牌,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开展昭通好人、道德模范等文明评选活动,并按规定对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