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市民文明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行业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自治规范。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窗口服务单位、执法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规范、文明执法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执法文明、服务规范,发挥文明示范作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