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二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互相关爱;(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造血干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三)参与文明劝导、环境卫生、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四)参与济困、助残、救孤、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五)关爱和尊重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