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弘扬社会正气,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互相关爱;

(二)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造血干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

(三)参与文明劝导、环境卫生、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济困、助残、救孤、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关爱和尊重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