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家政服务人员跟踪评价档案,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