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文化(文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