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文化(文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