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