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拆除和损毁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标志、界碑界桩以及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