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拆除和损毁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标志、界碑界桩以及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