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参观线路,设置醒目标志或者说明。

参观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线路和规定的时间参观。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