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挖掘整合芒康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发展芒康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旅游企业、景区景点推出具有芒康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的旅游项目。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在开发涉及芒康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的旅游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