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芒康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井盐晒制技艺的可持续保护、利用,以及保持其原有主要特征、功能、传统与活力的策略及保障机制。开展井盐晒制,不得随意改变现有盐田原状。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