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芒康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井盐晒制技艺的可持续保护、利用,以及保持其原有主要特征、功能、传统与活力的策略及保障机制。开展井盐晒制,不得随意改变现有盐田原状。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