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修缮工程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芒康盐井古盐田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