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修缮工程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芒康盐井古盐田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