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综合治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