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综合治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