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区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