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城乡社区治理具体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