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