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