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细化政策措施,加强财力物力保障,制定社区治理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清单事项,对属于社区协助事项的,应当通过书面委托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