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管理和工作成效评估,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办法。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集中评议有关部门服务城乡社区工作,开展满意度调查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对评议意见回应、办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