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开展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活动,帮助季节性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高龄僧尼等群体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村(居)民参与各类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务。村(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纳入志愿服务激励范围。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