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环境绿化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机制,拓展村(居)民服务网点和服务业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