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社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交通、环保、物流、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办好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托幼、住房等民生实事。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