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开展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

村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