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开展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村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