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