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