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模式,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当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气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对本村(社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