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共建互补,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公共绿地、卫生保洁、污染防治和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美化城乡社区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