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和方案。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