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和方案。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